2010年11月3日

青少年穿耳洞是否為醫療行為?


一位十二歲女童在放暑假期間與同學相約至夜市耳環地攤店穿耳洞,因為這是第五個耳洞,故直接打在左耳的耳軟骨上。一週後因為併發局部蜂窩性組織炎,而必須接受多次的手術清創手術,而細菌培養為綠膿桿菌感染(Pseudomonas infection)。三個月後女童因為此嚴重感染,而導致左耳萎縮,須接受美容從建手術,請問青少年穿耳洞是否為醫療行為?(圖片摘自http://www.cdnews.com.tw/cdnews_site/docDetail.jsp?coluid=108&docid=1010500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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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醫字第 521079 號 發文日期: 民國 74 年 03 月 08 日
    要旨: 有關醫師以外人員刊播之廣告,依行政院衛生署函示,不得有本函所指各
    項情事,如醫師以外人員以圖畫刊播具同等意義之廣告者亦同
    全文內容:一、醫師以外人員刊播之廣告,有左列情事、文詞或其同等意義之一者屬之:
    (一) 傳授氣功、內功或其他功衛,能預防或治療疾病 (症狀、病名) 者。
    (二) 以提供祖傳秘方、驗方、或代購中藥交付使用為業務者。
    (三) 以按摩、指壓、推拿或其他技藝為人治療疾病者。
    (四) 醫事檢驗師 (士) 、助產士、接骨技術員、鑲牙生、齒模製造技術
    員等逾越法定執業範圍者。
    (五) 未具接骨技術員、鑲牙生資格,刊播從事各該業務者。
    (六) 換膚、換皮、拉牙、更皮術、肉芽、紅疤、黑痣、贅肉、暗瘡、過敏等。
    (七) 以醫學技術減肥、瘦身、健胸、隆乳、隆鼻、豐乳、豐挺、豐滿、豐頰、豐額、豐臂者。
    (八) 物理治療、皮膚檢查、指壓袪病、病理指壓、狐臭、治療、根治、專治、袪病等。
    (九) 印堂填平、鼻樑加高、下巴加長、眉骨加高、面瘦加胖、耳垂加大、凹瘡填平、種植睫毛、乳頭凹陷、乳腺發育、雙眼皮;額頭紋、眼角紋
    及嘴角紋之填補等。
    二、醫師以外人員以圖畫刊播前項所列同等意義之廣告者屬之。
    附註:本取締範圍暫行試用,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。

    發文單位: 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醫字第 0910062996 號 發文日期: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
    要旨: 有關目前坊間流行之「薰臍療法」,是否列屬醫療行為或一般民俗療法
    主 旨:有關目前坊間流行之「薰臍療法」,是否列屬醫療行為或一般民俗療法?
    其於傳播媒體之節目中宣稱效用,是否涉及醫療廣告一案,復請查照。
    說 明: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衛醫字第○九一○○○八一八八號函。
    二 按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醫療業務之行為,係指以治療、矯正或預防
    人體疾病、傷害、殘缺為目的,所為的診察、診斷及治療;或基於診
    察、診斷結果,以治療為目的,所為的處方、用藥、施術或處置等行
    為的全部或一部,均屬之。
    三 嗣為兼顧社會現況,本署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衛署醫字第八
    二○七五六五六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相關事項:
    (一) 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左:
    1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,以傳統之推拿方法,或使用民間習
    用之外敷膏藥、外敷生草藥與藥洗,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
    行為。
    2 未使用儀器、未交付或使用藥品,或未有侵入性,而以傳統習用
    方式,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。如藉指壓、刮痧、腳底按摩
    、收驚、神符、香灰、拔罐、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,對人體
    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。
    (二) 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,除標示其項目外,依醫療法第五十九
    條規定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
    四 本案所稱薰臍療法,涉屬針灸之「灸法」;復依本署九十年三月十二
    日衛署醫字第○九○○○一七六五六號函規定:「有關針灸療法之取
    針與灸法‧‧‧等行為之輔助施行,係屬醫療輔助行為,依護理人員
   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,得由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施行。」綜上,所稱
    薰臍療法業逾越前開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範疇;未具醫師資格者
    ,如無醫師指示之而為之,則應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約束。
    五 至所送節目側錄帶內容是否涉及醫療廣告一節,應就節目中所列「諮
    詢專線」查察,依其是否以招徠醫療業務為目的,視事實認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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